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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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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FC2206总第423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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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王某与任某、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KEYWORD

物权变动 离婚协议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导  读
/READING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以登记为前提,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其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一般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当事人信息
/PEOPLE

原告:王某

被告:任某、房某


案例简介
/CASE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房某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案涉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案涉房产被查封,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  
王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查封案涉房屋的裁定。
案情补充:2018年,案涉房屋于登记至王某、房某名下,现有银行贷款20万元未偿还,利息由王某的银行卡每月归还。2019年,王某与房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房贷由房某承担
法院判决
/SENTENCE
不得案涉房屋强制执行
案件解析
/ANALYSIS
一、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协议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归属王某,王某取得要求房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我国物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王某无法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原则上,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一方面,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仅及于双方。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无法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若债权发生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有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不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本案属于例外情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虽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法院仍判决排除了强制执行原因在于:一、房某与任某债务发生的时间,晚于房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就无法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请求王某也承担房某所负债务;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某偿还贷款,现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并非王某自身原因无法办理变更过户登记;三、房某与任某债务产生后,方某的款项第一时间用于支付租金而非偿还贷款,不存在假借离婚而逃避债务的嫌疑;四、本案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屋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方当事人的生存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此外,王某、房某系异地婚恋,双方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协议约定位于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
综上,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因婚姻协议效力的范围限制、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一般无法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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